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
衛生局局長蕭靜蓉提醒,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近日,本府衛生局抽驗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針對不合格之產品己至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外,經查來源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溯源處辦。惟他縣市業者,未保留相關交易收據,依本法裁處罰緩新臺幣3萬元整。為維護本縣業者之權益,請務必保留完整交易憑證文件5年,以免因單據不全,而觸犯法規,得不償失。
蕭局長在此也期望食品相關業者,不但能大發利市,也同時保護民眾食品安全,業者們能齊心落實食安相關法規,讓民眾食的安心,業者業績蒸蒸日上,一起為食品安全盡心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