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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澎湖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本報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8條及第20條業經立法院在今(111)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6月22日公布施行,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規定,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之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應上網公告,且已列為申請登記之必要表件,請候選人預先備妥資料。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提醒,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未依規定繳交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表件不合規定,不予受理,請候選人正確填寫並於登記時繳交,以免影響登記作業,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規定,檢附之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將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1年。

有關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可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或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最新消息或資訊公開/廉政專區/財產申報表單」下載電子檔及範例檔,填寫時應注意公職候選人財產之申報基準日應為「自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日至登記當日間任一日之財產情形」,始屬正確。

另此次縣長、縣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作業,為維護候選人登記場所之秩序,並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候選人及陪同人員以5人為限,籲請候選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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