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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氧氣製造機」補助規定說明

【記者張小瑜報導】衛生局表示近期有多位民眾詢問「攜帶型氧氣製造機」是否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之項目,經詢衛生福利部表示因攜帶型氧氣製造機供氧較不穩定且無法連續供氧,不符補助內容,故未在補助範圍內。

氧氣製造機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規定者),並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製氧機,以改善呼吸問題者。並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氧氣製造機申請補助規定如下:(一) 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符合鑑定人員資格條件之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氧氣製造機需求。(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應由符合鑑定人員資格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開具,並載明有氧氣製造機需求。

三、補助之氧氣製造機,需具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並符合補助規格及功能。若有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得補助購置費用新臺幣1萬2500元起。

衛生局提醒民眾,如欲申請身心障礙醫療輔具補助,可先來電詢問確認相關規定及是否符合補助資格,諮詢電話: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6-9272162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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