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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繳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不須貼繳印花稅。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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