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完成填報,如違反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視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5上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業者盡速完成111年上半年之營運報表,以免受罰。
旅遊處提醒旅館業者注意,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1條已於110年9月6日修正發布,請業者「每月」將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於次月20日前完成營運月報表。另業者應將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請業者定期至「營運半年報表」處填報。
為利有關單位掌握旅宿業營運狀況,並適時輔導,旅遊處指出,本縣大部分業者皆主動依規填報,惟仍有少數業者須經多次催促始完成填報,呼籲旅宿業者務必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營運報表,以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被處予罰鍰,若填報方面有任何問題請逕洽縣府旅遊處,電話:(06)9268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