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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款方式支付房屋租金所涉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所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現在民眾支付租金的方式大多使用匯款,若房東收到匯款後,無另出具收據,則不需繳納印花稅,但如有另出具收據,則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因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惟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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