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予處罰,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務局自6月起實施印花稅檢查作業,於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上開規定。若經查獲應貼未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者,除須補稅外,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為避免印花稅票逐件貼花、銷花之不便,或銷花不合規定受罰,如須補繳印花稅,請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申請網路帳號(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稅捐,取代貼用印花稅票,省時又便利。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