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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項目使用

【本報訊】台灣國土資源有限,應共同來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容許之使用項目來作合法及合理之土地使用,以維護土地資源,因此縣府財政處表示,有關非都市土地應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使用,以本縣鄉親最常發生違規的非都市農牧用地為例,在申請容許後可改以下使用:(一) 申請作農業、畜牧、養殖設施使用者,請向本縣農漁局申請容許使用。(二)申請興建農舍者,請先向農漁局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再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建築執照。 (三) 申請作戶外廣告設施者,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請向建設處申請容許使用。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如民眾計畫於非都市土地上從事汽車修理業、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土資場、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廢棄物處理場、加油站等使用,請先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設置,並經農漁局同意變更後,再向財政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核准後再行使用。

財政處提醒,近年來內政部營建署導入衛星資訊科技,藉由空中衛星監測,可迅速截取並回傳違規情事之衛星影像,後經縣市、鄉市公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若違規屬實,則立即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連續處罰及限期改善至改善完畢為止,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珍貴的國土資源,請鄉親於使用非都市土地前,請先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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