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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瓦斯簽定型化契約 安全有保障

【記者鄭家瑜報導】「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於110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管理辦法第69-1條明定,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為避免瓦斯行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場所業者(如自助洗衣店、小吃部等)產生違規上糾紛,建請雙方簽訂定型化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民眾若有瓦斯桶使用超過1年被加收費用的經驗,或者有保證金拿不回來的情形,也建議可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

簽訂契約優點如下:

一、保證金可全數退還: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瓦斯時,應將瓦斯桶歸還瓦斯行,瓦斯行應將保證金(押瓶費)全數無息退還給消費者。

二、消費者不需付檢驗費用:瓦斯行不得向消費者加收容器檢驗費,惟消費者使用同一瓦斯桶超過1年者,瓦斯行向消費者收取之容器使用費不得超過200元;超過2年者,不得超過400元。

三、容器有一定的安全使用期限:瓦斯行提供之瓦斯桶應有相當之有效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至少10日以上)。

四、發生消費爭議可完善解決。

為避免消費紛爭、確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益及維護供氣使用安全,內政部業於107年3月23日會銜經濟部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7年5月14日會銜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消防局在此呼籲民眾記得與瓦斯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可保障自身權益,並提醒大家,將瓦斯桶放在室外通風良好處所、要注意直立放置、固定防止傾倒、避免陽光直射,以防止瓦斯外洩蓄積在室內引發危險。

另,111年7月1日起依規定新建建築物瓦斯桶應置室外或屋外,但使用量10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請民眾確實注意瓦斯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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