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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廣告或促銷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 逾期菸酒品勿販售

【本報訊】為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維護國民健康,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類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縣府財政處特別籲請業者為酒類廣告或促銷時,有關健康警語的標示,應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法受罰。

酒類廣告或促銷如違反規定,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對菸酒產製或販售業者、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及圖書等事業,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縣府財政處也提醒轄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做好自主管理,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或有效日期有無重新變造之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或有逾期、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如販售逾期菸酒品經查獲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澎湖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06-926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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