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會為探究採購問題,抽選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案件進行專案稽核,發現部分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有未就個案情形具體敘明採限制性招標洽原施工廠商施作之理由,或疏於檢討契約變更之發生原因及相關責任歸屬等情。
縣府重申各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時,請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併注意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及前開契約變更缺失型態之錯誤或誤解行為。
工程會業將採購契約變更缺失型態探討資料刊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站(路徑:首頁\政府採購\採購稽核\政府採購稽核發現缺失案例\採購契約變更缺失型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