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宣講內容主要說明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態樣、保護措施及罰則等,該法明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等8類行為,使被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訂出相應罰則。
被害人若遇到跟蹤騷擾,可立即撥打110報案,警察局獲報後會立即派員警前往處理並展開調查,除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外,同時可對行為人開立書面告誡,以防再犯。
同時,呼籲如有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攜帶凶器犯之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提醒鄉親要小心謹慎,切勿以身試法。
△澎警婦幼隊長吳新武電台解析跟蹤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