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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不動產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後因故解除契約,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若非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得退還已納之印花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或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民眾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雖因契約已解除,但因憑證已交付使用,所以已繳納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仍無法退還。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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