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條件為領有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之漁船。休漁獎勵期間(110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請有符合資格的漁船主,於休漁獎勵申請期間(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應檢附漁業執照、領據、撥款帳戶存摺影本及船主印章,向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提出申請,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提醒漁民朋友為保障自身權益,漁船進出港時,請主動向海巡報關,並切實核算漁船累計出海作業日數,以利申請休漁獎勵。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126或撥澎湖區漁會06-9262131。
請有符合資格的漁船主,於休漁獎勵申請期間(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應檢附漁業執照、領據、撥款帳戶存摺影本及船主印章,向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提出申請,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提醒漁民朋友為保障自身權益,漁船進出港時,請主動向海巡報關,並切實核算漁船累計出海作業日數,以利申請休漁獎勵。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126或撥澎湖區漁會06-926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