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興建房屋父母為實際出資者,但建物起造人及建屋完成後使用執照登記名義均為子女,實際上屬父母贈與房屋予子女,依契稅條例規定,贈與移轉房屋必須申報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您,類似前述以子女為起造人,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者,或夫妻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另一方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均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向本縣各鄉市公所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