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清除之浮具標識為「龍o滿」漁船,該船船長先前已完成刺網流失通報,符合農委會訂定「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相關規定。
農漁局再次重申,所有漁船筏進出港攜帶的刺網,皆須依規定標示船名或編號,倘因海況影響、網具纏絡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具時,漁業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農漁局、安檢所或漁會通報,若無配合實名制或流失未通報,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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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05,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