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臨時停泊席位使用規定:除臨時泊靠上下乘客外,不得占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泊靠需求之載客船舶經營業者,應先向該處申請,並繳納年租金新臺幣5,000元及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才可泊靠;租期屆滿由載客船舶經營業者申請退還保證金或重新申請及延用保證金。
(二)臨時泊靠上下乘客時間最長15分鐘,逾時視為占用。
(三)經該處巡查人員發現占用或經檢舉占用並查證屬實,租用期間累計占用達2次者,除沒收保證金外,並終止租賃契約,且該載客船舶經營業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
(四)夜間00:00~06:00不開放停泊。
請至澎管處官網下載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