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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展演申請每月5日前提出次月活動申請

【記者莊惠惠報導】為提倡街頭藝人展演風氣,依據「澎湖縣街頭藝人藝文展演活動實施要點」及「澎湖縣街頭藝人藝文展演活動注意事項」內容規定辦理,凡持有效之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核發街藝證者,經申請許可,可於本縣規劃之公共場域展演。申請展演者請於每月五日前,向文化局提出次月展演申請,經公共空間管理單位同意後,由文化局函發准演之許可公函。

街頭藝人展演申請,可於填寫「澎湖縣街頭藝人藝文展演申請表」後,採傳真(傳真:06-926-0642,傳真後務請來電確認)或於上班時間送交紙本予文化局展演藝術科陳小姐彙辦;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文化部iCulture共構平台─澎湖縣街頭藝人主題網站─檔案下載或文化局官網站─展演社造─街頭藝人專區下載。

若有相關申請問題,可洽展演科陳小姐洽詢(06-92611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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