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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4、7、8月禁止漁船於距岸一浬海域內從事底刺網作業

【本報訊】縣府為維護沿近海域棲地環境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對於較具破壞性之底刺網漁法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三月、四月、七月及八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不含內灣海域)作業。

其餘時間允許總噸位十以上使用網目七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十使用網目三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作業,而「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及「東吉、西吉、東嶼坪、西嶼坪周邊海域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規定維持不變。

另農委會已發布「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111年1月1日起,漁船出港作業倘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漁業人可於發現網具流失時,以手機或話機(SSB或DSB)向漁業通訊電臺進行通報,未於海上通報者,應於漁船進港後,立即於安檢所或區漁會填寫通報紀錄單,完成通報作業。若漁民未依規定標示,或流失後未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農漁局表示,水產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籲請漁民朋友配合相關規定,使海洋生物得以生長休養與繁衍,並落實責任制漁業,刺網要標示、流失要通報,以減少漁具在海中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危及海洋生態環境,雙管齊下共同保育漁業資源,期可生生不息地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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