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農業用地上設置之綠能設施,如果是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所設置,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可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置綠能設施之農地,必須仍作農業使用,才能繼續課徵田賦,如果已變更使用情形,與農業經營無關者,則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