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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本報訊】澎湖政府稅務局表示,一般經營複合式餐飲業場所,例如俱樂部、夜店、酒吧或餐館等,雖非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但為招攬顧客、提高附加價值與增加營收,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供顧客使用,或提供歌唱、音樂演奏、魔術表演等娛樂活動供消費者欣賞時,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相關業者,如有提供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顧客使用或欣賞,雖未另額外收取費用,仍應於事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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