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3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亦即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如記載為供住家用者,即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若為供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日後實際供自住住家使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納稅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即時申請改按適當稅率課徵,如果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