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為了自身的權益,稅務局特別呼籲,請先行自動檢視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牌照稅櫃台申請補單繳納,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