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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查獲違規後始辦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仍會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說明,按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函釋,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是以,車輛於查獲違章後才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是沒有前揭函釋免罰之適用,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營業用車輛則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徵收,請務必於每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受罰。移送執行案件如繳納確有困難,請儘速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查獲違章後即便辦理分期繳納仍受罰,損及自身權益造成荷包失血。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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