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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宣導保障被資遣勞工勞保權益

【本報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年資滿15年被裁減資遣,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得以被裁減資遣人員身分繼續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及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可在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不含職業災害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以免勞保年資中斷,影響老年給付權益。

如遇勞保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之被裁減資遣勞工,可以被裁減資遣人員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又如該勞工有相關疑義,可請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客服中心:02-23961266轉3111分機)洽詢。若有相關疑問請洽縣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電話:06-9274400分機357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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