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為便於房屋稅之徵納,針對房屋所有權人查無戶籍資料或無聯絡地址,且該屋另由他人管理或居住者,應改向房屋管理人或承租人徵收房屋稅,因二者皆有管理及使用該屋之權利,故有代繳房屋稅之義務。
提醒您,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