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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本報訊】勞動部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邇來,迭有報載,部分雇主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如致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情事,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澎湖縣政府社會處提醒,為免影響勞工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工資,違者將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確依公告時程修訂工資,以免觸法。

為避免勞雇雙方對新法不熟悉引起勞資爭議,社會處啟動多項因應措施,可參考縣府社會處網站(網址:http://www.penghu.gov.tw/society/)刊登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提供民眾查詢。若有相關疑問請洽縣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電話:06-9274400分機357陳先生。澎湖縣政府社會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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