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育表示,申請人在110年11月15日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向縣府建設處提出申請,因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6公尺,免申請雜項執照。其設置處所用地,經工務處等單位評估,認定不會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因此在110年11月19日核准設置。
陳其育指出,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因認同縣府施政作為,無償提供縣府刊登縣政廣告。該處所廣告物申請程序完備,且經審查符合規定,獲發許可,有心人士不必借題發揮。
△201縣道、澎26鄉道路口廣告設置符合規定。
△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6公尺,免申請雜項執照。
△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6公尺,免申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