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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逾期未繳納 會被加徵滯納金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逾期未納稅捐,每逾2日就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天仍未繳納,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常有納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表示願意繳稅並要求撤回執行或免除15%的滯納金。稅捐文書經合法送達後,納稅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自不能要求免除其滯納金,且欠稅案件一經移送強制執行,除非原處分案件有處分不當情形,否則,依現行法令規定,移送執行案件不能隨意撤回執行,須待欠稅繳清時執行程序始告終結。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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