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4個要件:1.屬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2.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之非都市土地。例如編定時現況已供作公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依核定計畫作學校預定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3.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4.在移轉土地前,須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以上4要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惟此類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非都市土地,若將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新所有權人則須負擔前一手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民眾在取得該類土地前,應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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