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房屋稅屬按月課徵,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記得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報,以免逾期只能從申報日期認定。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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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2月 02,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