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搖搖(車)馬、投籃機、電子飛鏢機、選物(抓娃娃)販賣機、電動玩具機、電子遊戲機(場業)及視聽歌唱KTV、卡拉OK等,均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凡是提供娛樂稅法規定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均應代徵報繳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凡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代徵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納稅人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