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即必須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2 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按房屋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遞減,例如屋齡 30 年的住家房屋,現值折舊 30年還超過 10 萬元,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 10 年的住家房屋,其現值已折舊至 10 萬元以下,則可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現值 10萬元以下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非住家部分仍應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僅住家部分可免徵房屋稅。
提醒納稅人,住家用房屋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者,稅務局會主動辦理免稅,但未來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如供營業、診所、補習班等使用),或房屋增建增加房屋現值時,仍將依規定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