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進一步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之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等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自111年度起標準扣除額為(86,001元)。
財政處表示,受款人如有縣府給付之各項所得時,縣府亦會依據前述有關規定辦理,特提供相關訊息予民眾了解與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