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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房屋之全體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

【記者張小瑜報導】納稅人來電詢問,他有一棟未辦繼承的房屋,已申請按潛在應繼分比例分單開立繳款書,並已繳納完畢,為何還會遭到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未辦繼承之房地,依據民法第1138、1147及1151條規定,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公法上所賦予之租稅義務,應負連帶繳納責任。再加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雖已繳納應分攤部分之稅款,但對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提醒納稅人,由於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完納分單之稅款而免除,剩餘之欠稅仍會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當執行機關對未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無結果,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之欠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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