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未辦繼承之房地,依據民法第1138、1147及1151條規定,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公法上所賦予之租稅義務,應負連帶繳納責任。再加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雖已繳納應分攤部分之稅款,但對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提醒納稅人,由於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完納分單之稅款而免除,剩餘之欠稅仍會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當執行機關對未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無結果,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之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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