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運輸業市場的營運秩序,澎湖監理站仍持續不定期、不定點會同警方在轄內重要運輸場站或民眾檢舉白牌車出沒地點加強巡查。新式租賃車車牌號碼開頭為R,如RAB-****、RAC-****;舊式車牌則在車號中會顯示兩碼一樣的英文或數字,如****-MM、****-99,行照上註記有「租賃」2字。業者依規定須將汽車出租單及行照交與承租人,承租人應隨車攜帶備查。
澎湖監理站表示,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個人以自用小型車違法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依規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如有合法計程車行掩護非法營運行為,最重將予廢止營業執照。
同時,提醒計程車駕駛人應跳表收費,不可拒載、繞遠路或以不同名目加收車資情形,乘車民眾若有發現前述情形,可記下車號、駕駛人姓名及乘車時間向本站提出檢舉。凡經查獲或經民眾檢舉成立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