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年金改革前後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基於維護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權益整體平衡,以及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知所屬可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依期限辦理。
縣府人事處表示,此一重大權益改變及重新選擇機會,特別請所屬機關學校人事人員應檢視有否符合該類條件之人員,並予以協助重行選擇依期限辦理,且爾後如有人員辦理離職時,亦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有關退撫基金申請退費或年資保留之權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