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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前後離職權益大不同

【本報訊】公教人員在107年7月1日年金改革以後離職,其權益有重大改變,如過去任職滿5年以上可申請退還公、自提退撫基金本息;年金改革之後則只能退還個人自繳本息。但是年改新法有一特別規定,即可保留年資至65歲再申領退休金之重大權益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提供是類人員重新選擇之機會。

因為年金改革前後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基於維護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權益整體平衡,以及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知所屬可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依期限辦理。

縣府人事處表示,此一重大權益改變及重新選擇機會,特別請所屬機關學校人事人員應檢視有否符合該類條件之人員,並予以協助重行選擇依期限辦理,且爾後如有人員辦理離職時,亦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有關退撫基金申請退費或年資保留之權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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