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新增第6條明訂各類專案性審查條款,若本縣小離島有特殊需求者,並考量海象惡劣無法有交通船或相關合法船舶載運時,於列冊管理之漁船船長於安全考量原則下,可採專案及對價方式租用漁船附搭替代,以照顧離島居民基本民行及生活所需。相關專案依程序應由公所依各項需求提報縣府審查。
另為使離島「當地鄉親」附搭漁船更加便利,本次修法亦明定以鄉(市)公所造冊之「鄉親戶籍名冊」替代現行同意單機制。至於非屬鄉(市)公所鄉親戶籍名冊者,則仍應依規定取得村里核發之同意單以資佐證確實為地方需求,方得適用。
縣府再次呼籲離島居民及相關搭乘者對外行的需求,仍應以搭乘合法交通船為主,以確保自身安全。而附搭漁船僅為緊急或特殊需求時備用方案,本縣離島村里及公所若有特殊專案性需求者,務必先行報府審查同意再行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