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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 如權利範圍不變 免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物之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相互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僅屬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的變更,非屬建物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則免申報繳納契稅。惟如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僅限於互換的停車位屬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2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該類車位互換因涉及所有權的交換,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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