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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開始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110年10月1日起將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展開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有移轉他人(含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者,將會追補原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為避免退稅優惠被濫用,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核准此類案件後將會列管5年,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言,重購土地在買入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改變用途(例如營業或出租)或再行移轉,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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