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係指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申請不得由債權人代位主張。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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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8月 23,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