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可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次提醒,遛狗要隨手清狗便,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
毛寶家長們! 未善盡管理責任,任由毛寶貝隨意在公共場所趴趴走,一直以來為本縣執行動保檢舉案件第一名,今年已有毛孩疏縱事證確鑿,裁處新臺幣三千元整罰鍰多件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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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6,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