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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納管資格之未登記工廠111年3月19日前向縣府申請納管 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本報訊】為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經總統108年7月24日公布並於109年3月20日實施,新增未登記工廠專章,針對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須於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繳交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有效期限最長20年。

亦即凡屬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其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達75千瓦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之規定向縣府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向縣府申請納管或未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未登記工廠,縣府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規定令其立即停工。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者,縣府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後續縣府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持續協助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申請表單暨納管說明會簡報下載路徑為: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如有疑問請洽縣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承辦人許小姐,電話:06-92744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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