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兩者稅負相差很大,如有符合上開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優惠稅率,否則自申請之次年度起才能適用。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