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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堪使用 仍應繳回牌照完成報廢手續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損壞不堪使用,除將車體委託廢棄車輛回收商處理外,車主仍應依規定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妥車輛報廢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不使用,雖車體已交合法回收商處理,但如牌照未依規定繳回,可能遭人移掛至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為維護車主自身權益,請務必將車牌繳回及辦竣車輛報廢手續。另外,已繳納全年期稅款者,可憑監理機關的異動登記書,向稅務局辦理退還未使用期間之稅款。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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