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本人於去(109)年12月30日上午在馬公市新店路與新生路岔路口,駕駛汽車與一對騎乘機車翁姓母女發生擦撞情事,在事發之後現場處理、送醫治療、住院慰問、陪同回診等階段,個人除親力親為外,已極盡照護之能事。此案事實,絕非新聞媒體報導「出院後三個月沒有任何消息,連一通電話都沒有」云云。
二、本案車禍,係為本人駕駛汽車直行打方向燈右轉彎道4分之3在前,機車載人從旁撞及汽車右後車門在後;事發後,警方到達現場,並繪製現場圖,此有警方相關記錄可資證明。
三、車禍當下,本人即下車探視該對母女,並立刻請求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前來將母女送醫,其母因髖骨粉碎性骨折需開刀,送醫期間全程伴隨,並請院方給予最好藥物治療。住院時,曾攜帶水果禮盒及紅包禮金1萬元(當場退回)慰問致意,且住院7天期間,共計前往探視3次;並留下手機號碼,做為日後聯絡所用,此顯見本人誠意十足,當事人及家屬亦深表認同及感動。
四、今(110)年春節之後,鑒於依據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5條規定,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請求責任保險給付之權,本人因工作繁忙,不克親自前往,遂由女兒至翁姓母女住家索取相關文件收據,經彙整完畢後,隨即向產物保險公司請求新臺幣6萬2,770元之保險給付,且已於今年4月交付翁姓母女收受竣事。
五、今年3月下旬及4月中旬,義大醫院國際骨科名醫杜元坤院長,前來三總澎湖分院駐診,本人亦協調安排翁姓婦人掛號就醫,調度車輛載送回診二次,並隨同至診間,請求
杜院長能提供最佳的照顧治療。甚至了解婦人有糖尿病症,即刻購買亞培飲品補充營養。同時護理師叮嚀熱敷包可使肌肉放鬆與促進組織密合,本人立即吩咐助理前往醫療器材店購買提供復健所用。至此階段,極盡個人展現解決事件之誠意。
六、根據報導,對方表示期間本人後來雖有一些互動,可是看不到有解決問題的誠意,由於擔心會被吃案,因此到法院提告。但事實是對方治療出院之後,本人仍秉持本於友善協商之態度,與對方持續進行溝通協調,並協助諸多醫療照護處理,此無非希望能與當事人達成共識,促使本案圓滿落幕,以避免雙方後續浪費時間成本及司法資源。
七、今(110)年5月21日翁姓母女逕自申請由馬公市公所進行調解,唯於調解時,對方開出新臺幣120萬元的高額賠償金額,除此金額不合常理之外,亦提不出具體事證,肇至調解不成立,故本人回應倘無法和解,未來只好交由法院審判,以期公平正義。
八、如今對方提出司法刑事告訴,本人坦然面對,靜候司法調查之結果,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