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讓與不動產所有權,僅係將違章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受讓人,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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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6月 22,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