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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申辦 免受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市)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同一鄉(市)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依據同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訂於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依據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正確戶籍資料,保障個人權益,特別呼籲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於法定期間內據實申辦,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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