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指出,市售的血氧機並非均屬醫療器材,許多運動用血氧機非屬醫療器材管理,民眾從國外購買「運動用血氧機」,海關可依權責逕予放行,無須向食藥署提出申請;如果血氧機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功能用途標示,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醫療器材定義,為醫療用途的血氧機,才須以醫療器材管理。
食藥署表示,民眾如有特殊需要,欲輸入或攜帶超過每人一台「醫療用血氧機」的規範限量,且該產品為無需由專業人員操作、可由民眾自行使用,可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及第17條相關規定,繳納審查費並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的切結書,以及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的診斷證明或處方提出申請。若因疫情期間不便出入醫院或處於居家隔離,民眾得以敘明「僅供個人防疫使用」的切結書,取代醫師診斷證明。
食藥署強調,如須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的醫療器材,如說明書載明須於醫院使用的血氧機,則不符合民眾得申請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