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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起造人,應按買賣稅率申報契稅

【本報訊】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與土地出租人訂定租賃契約,由承租人在承租之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出租人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定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房屋移轉予出租人,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貼心提醒您,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之情形,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准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亦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規定,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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